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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售商申購瓶裝藥用酒精,應填具申購單,載明申購數量 (以打為單位) ,每次不得超過五十打,每月以四次為限。但有特別原因經管制藥品管理局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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