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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購藥用酒精者之名稱、負責人、地址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私立醫院、製藥廠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換發之開業執照、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或有關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二、代售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換發之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送請直轄市之區衛生所或縣 (市) 衛生局章後,連同申請書 (如附件九) 及代售商許可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編 註:附件九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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