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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購用藥用酒精數量較多者,管制藥品管理局認為有調查其用途之必要時,得會同公賣局,或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公賣局分局派員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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