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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用酒精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以下簡稱公賣局) 負責製造,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制藥品管理局) 負責配供應。 前項藥用酒精之供應,分瓶裝及散裝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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