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瓶裝藥用酒精由管制藥品管理局代售商經銷之。 藥局或經營藥品零售之西藥販賣業申請為前項之代售商者,應檢具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送請直轄市之區衛生所或縣 (市) 衛生局核章後,連同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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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藥用酒精由管制藥品管理局代售商經銷之。 藥局或經營藥品零售之西藥販賣業申請為前項之代售商者,應檢具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送請直轄市之區衛生所或縣 (市) 衛生局核章後,連同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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