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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業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獸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需用瓶裝藥用酒精者,得經由其直轄市、縣 (市) 公會,造具名冊 (如附件五) 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購。 (編 註:附件五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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