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免辦工廠登記者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天花板、牆壁及地板採用不易發生粉塵之建材,並保持平滑無裂痕。 二、配管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並力求隱蔽。 三、排水口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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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免辦工廠登記者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天花板、牆壁及地板採用不易發生粉塵之建材,並保持平滑無裂痕。 二、配管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並力求隱蔽。 三、排水口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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