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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二:生物藥品封緘證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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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得依抽驗生物藥品類別及實際需要執行檢驗項目。
生物藥品經檢驗合格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其包裝上個別加貼藥物檢查證,始得販售、供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應
核
發生物藥品封緘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或外銷用生物藥品批次放行證明(格式如附件三)予申請封緘檢驗之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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