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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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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核定文件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藥物製造工廠名稱。 二、藥物製造工廠地址。 三、核定編號。 四、核定項目或作業內容。 五、有效期限。 六、代理輸入之藥商。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登記事項有變更者,代理輸入之藥商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附表一所列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 3.第一項第二款之變更,以門牌整編者為限。涉及遷移者,應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申請檢查。
  4. 4.第一項第四款之申請變更,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檢查合格後,始得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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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之核定文件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藥物製造工廠名稱。 二、藥物製造工廠地址。 三、核定編號。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