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 16 條
- 1.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辦理第三級回收藥品之驗章,應填具驗章申請書,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2.前項驗章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藥品之品名、規格及藥品許可證字號。 三、藥品之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資料、編號。 四、回收藥品於國內製造或輸入之總量及銷售與庫存量。 五、辦理驗章之原因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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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