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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際醫療合作補助之項目以病人及必要陪同就醫家屬一人之機票費、病人之醫療費、藥材費、檢驗費、病房費、門診費等醫療服務項目為限,但病人為未成年人或重度失能者,其陪同就醫家屬或必要照顧人力之機票費得酌增至二人。
  2. 每一個案補助金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病人,補助金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3. 代行檢驗費用之補助額度,以實際發生數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且每一個案累計每年不得逾新臺幣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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