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國際醫療合作費用補助者,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主管機關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