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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託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食品藥物署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應終止委託: 一、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二、未具備第三條第一項資格。 三、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五條規定。 五、違反第六條規定。 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其保全計畫內容與第二項規定不符。 七、違反第八條規定。 八、違反第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十條規定。 十、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十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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