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託藥商應訂定管制藥品保全計畫,報食品藥物署備查,並落實執行。
- 前項保全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作業與儲存場所之進出管制及監視錄影措施。 二、管制藥品移轉程序。 三、管制藥品之作業與儲存場所之垃圾處理,及管制藥品回收作業程序。 四、置二十四小時駐廠警衛(保全)人員,並訂定工作守則,其內容如下: (一)進出作業及儲存場所人員確認、登記與必要之檢查。 (二)作業及儲存場所有異常情事或警報發報時,應立即向受託藥商指定人員報告,並至現場處理;其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五、與轄區警察機關或保全業簽訂警民聯防支援協定或保全協議。 六、發現人員進出作業及儲存場所有異常,或發生危安事故時,立即通報警衛室及廠區負責人,必要時通報警察機關及食品藥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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