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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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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條之檢查外,中央
主管機關
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品質管理系統。
執行前條或前項檢查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參加。
第一項不定期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不經通知,逕至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作業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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