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申請及檢查程序,得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2. 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可歸責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原製造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