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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管理階層審查程序;其內容包括第十一條所定事項之運銷系統變更或改進之評估。
  2. 最高管理階層應依前項程序之規定,定期審查運銷系統,確保其適當性、合適性及有效性;其審查,應製作紀錄及保存。
  3. 前項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審查之事項及其內容。 二、為維持運銷系統及其流程適當性、合適性與有效性,必要之改進措施。 三、因應客戶要求有關流程之改進措施。 四、配合法令增修之因應措施。 五、執行前三款措施之資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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