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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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審查之事項如下: 一、對產品或服務之意見或評論。 二、客戶申訴之處理。 三、對中央主管機關之報告。 四、內部或外部稽核之結果。 五、流程與產品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六、矯正措施。 七、預防措施。 八、前次審查結論之後續處置。 九、可能影響運銷系統之變更。 十、改進作為之建議。 十一、配合法令增修之因應措施。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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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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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