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1. 1.從事影響運銷品質工作之人員,應具一定之技能或經驗,或接受適當之教育及訓練,確保可勝任其工作。
  2. 2.販賣業者就人員能力之建立、必要訓練之提供及職責正確認知之確保,應以書面訂定下列事項之程序: 一、從事影響運銷品質之工作人員能力之認定,包括產品之放行。 二、維持人員能力必要訓練或其他措施之提供。 三、前款訓練或措施,應包括其有效性之評估與醫療器材之識別,以避免不良醫材進入供應鏈。 四、人員教育、訓練、技能及經驗之證明或紀錄,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12 條規定:「從事影響運銷品質工作之人員,應具一定之技能或經驗,或接受適當之教育及訓練,確保可勝任其工作。販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