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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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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產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程序;其內容包括產品追溯之範圍及紀錄。
  2. 2.前項紀錄,應包括醫療器材名稱、批號、接收日期與數量、保存期限、供應商名稱、收貨人名稱、地址與連絡人、送貨地址、運送方式及允收溫度條件;以包裹運輸寄送者,並應包括收貨人之姓名及收貨地址憑證。
  3. 3.第一項之紀錄,應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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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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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18 條規定:「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產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程序;其內容包括產品追溯之範圍及紀錄。前項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