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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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有正當理由外,販賣業者應就客戶申訴之內容予以調查,查明其是否為醫療器材品質或運銷原因所致;販賣業者應將調查結果或所採行之改善措施,依個案情形,提供予相關機關或機構。
- 2.前項申訴內容,調查經過、結果與提供對象或所採行之改善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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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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