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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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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者應鑑別及管制不符合要求之產品,防止
非
預期之使用或交貨。
販賣業者為符合前項之要求,應就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之產品,以書面訂定鑑別、
記錄
、區隔、評估、廢棄之管制及權責界定程序。
販賣業者應將第一項之不符合情況,及後續採行之評估、調查與決策形成理由,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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