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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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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者對前條不符合要求之產品,應視情節,分別或同時採行下列處理方式: 一、去除不符合要求情況之措施。 二、預防不符合要求產品作為原預定目的使用或應用之措施。 三、以特殊採用方式為產品之使用、放行或允收。
販賣業者採前項第三款處理方式者,應具正當理由及符合
法令
規定,並經權責人員
核
准後,始得為之;核准者之姓名及職稱,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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