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產品放行後,發現有前條不符合要求產品者,販賣業者應就其影響或潛在影響採取適當措施,並應製作紀錄及保存。
- 販賣業者應依製造業者之規定或要求,以書面訂定建議性通告之發布程序。
- 第一項已放行產品之退回品,應與合格產品區隔,經原製造廠或其授權者之評估,可證明產品完整性,且經權責人員核准後,得為產品之允收及再放行。核准者之姓名及職稱,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 前項允收及再放行之產品,應遵守先到期先出原則,以確保揀選出正確且有適當架儲期之醫療器材,有特殊情形未能遵守者,應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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