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販賣業者應依其稽核結果、資料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及管理階層之審查決定,為運銷系統之必要變更,並於變更內容確認後實施,確保並維持運銷系統之適當性、合適性及有效性,及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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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者應依其稽核結果、資料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及管理階層之審查決定,為運銷系統之必要變更,並於變更內容確認後實施,確保並維持運銷系統之適當性、合適性及有效性,及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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