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置管理代表一人,由最高管理階層指派之。
- 前項管理代表之職責,應以書面訂定下列事項: 一、確認業以書面建立運銷系統流程。 二、向最高管理階層提出運銷系統有效性確認及必要改進之報告。 三、促進與確保全體組成員對相關法規及客戶要求之認知,並具適當之能力及經驗,包括職前及在職訓練計畫之執行及維持。 四、協調及執行醫療器材之回收作業。
- 管理代表應置適任之職務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確保運銷系統之執行及維持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