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委託製造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者及受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二、委託製造之合意。 三、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 四、委託製造之製程。 五、委託者及受託者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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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委託製造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者及受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二、委託製造之合意。 三、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 四、委託製造之製程。 五、委託者及受託者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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