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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登記事項應通知申請人;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委託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條所定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2. 前項申請變更,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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