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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準則准全部製程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其產品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刊載委託者及受託者之名稱及地址。但已於查驗登記核准或登錄系統載明者,受託者得以其所在國家、地區或行政區域名稱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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