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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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條第三款醫療器材商、藥商或臨床試驗機構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一)醫療器材商或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臨床試驗機構: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其申請書蓋印信者,免附。 二、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意書。 三、試驗用醫療器材之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圖樣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試驗用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效能相關試驗資料。 五、臨床試驗計畫書。 六、受試者同意書。 七、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 2.前項第四款資料,得以醫療器材之原產國政府核准製造銷售證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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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核名詞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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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