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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三款醫療器材商、藥商或臨床試驗機構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一)醫療器材商或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臨床試驗機構: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其申請書蓋印信者,免附。 二、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意書。 三、試驗用醫療器材之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圖樣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試驗用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效能相關試驗資料。 五、臨床試驗計畫書。 六、受試者同意書。 七、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2. 前項第四款資料,得以醫療器材之原產國政府准製造銷售證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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