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申請製造或輸入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實際使用之安全或效能評估報告;屆期未提交,或提交之評估報告經審核認有安全或效能疑慮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