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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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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四款第一目樣品,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醫療器材: 一、醫療器材商申請供查驗登記送驗之用。 二、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專供改進製造技術之用。 三、醫療器材商、藥商、研究機構、試驗機構或教學醫院,專供體外研究或屬臨床試驗之用。 四、醫療器材商或展示主辦單位專供特定展示之用。 五、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專供宣導之用,且其包裝量少於原查驗登記或登錄之最小包裝量。
  2. 2.前項第三款體外研究,指不用於人體,且不涉及醫療診斷、治療或臨床處置,進行醫療器材本體性能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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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第四款第一目樣品,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醫療器材: 一、醫療器材商申請供查驗登記送驗之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