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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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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特定醫療器材專案製造或輸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 2.前項文件、資料,應以正體中文書寫;正體中文者,應檢附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3. 3.第一項申請,其申請書或文件、資料有闕漏或不完備而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逕予駁回
  4. 4.第一項醫療器材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便捷通關管理方式輸入,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專供個人自用,且符合附表所列項目及數量。 二、臨床試驗用,且屬檢體採集耗材套組。
  5. 5.前項第一款情形,除入境旅客自行攜入者外,其經便捷通關方式輸入之次數,以每半年一次為限。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特定醫療器材專案製造或輸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文件、資料,及繳納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