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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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特定醫療器材專案製造或輸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 2.前項文件、資料,應以正體中文書寫;非正體中文者,應檢附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 3.第一項申請,其申請書或文件、資料有闕漏或不完備而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逕予駁回。
- 4.第一項醫療器材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便捷通關管理方式輸入,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專供個人自用,且符合附表所列項目及數量。 二、臨床試驗用,且屬檢體採集耗材套組。
- 5.前項第一款情形,除入境旅客自行攜入者外,其經便捷通關方式輸入之次數,以每半年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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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至第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駁回名詞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8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9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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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