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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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條第一款醫院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診斷證明書及病歷。 二、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核准使用證明。 三、完整治療計畫書及相關文獻依據。 四、病人同意書,其內容應載明該醫療器材係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或登錄者。 五、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六、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七、醫療器材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圖樣、製造品質資料、安全性與效能試驗報告、人體使用資料及風險利益評估報告。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應載明申請目的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合適替代療法之意旨。
- 3.第一項第一款病歷、第二款證明及第四款病人同意書,得於申請或使用後三十日內補具。
- 4.第一項第七款文件、資料,得以醫療器材之國外政府核准製造銷售證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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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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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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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