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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一款醫院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診斷證明書及病歷。 二、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准使用證明。 三、完整治療計畫書及相關文獻依據。 四、病人同意書,其內容應載明該醫療器材係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或登錄者。 五、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六、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七、醫療器材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圖樣、製造品質資料、安全性與效能試驗報告、人體使用資料及風險利益評估報告。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應載明申請目的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合適替代療法之意旨。
  3. 第一項第一款病歷、第二款證明及第四款病人同意書,得於申請或使用後三十日內補具。
  4. 第一項第七款文件、資料,得以醫療器材之國外政府核准製造銷售證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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