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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酌醫療器材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予以查,並將查核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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