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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醫療器材商啟動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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