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二、規格、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 四、回收原因。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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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二、規格、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 四、回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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