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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四款通知之收受者,為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直接銷售對象。
  2. 前項通知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醫療器材之品名、規格及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四、醫療器材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及編號。 五、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六、回收方式、回收交付之時間及地點。 七、直接銷售對象應配合之事項。
  3.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依下列期限,完成第一項通知: 一、第一級及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 二、第三級:自製造許可廢止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星期內。
  4.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記載執行通知之人員、直接銷售對象與接收通知之人員及通知之時間與方式。
  5. 前項通知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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