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子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醫療機構依第四條核准調製之正子藥品,除提供予原機構病人使用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供予其他醫療機構: 一、該正子藥品,我國未核發藥品許可證。 二、藥品許可證持有者,因歲修、偶發或突發事件無法供應。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病人用藥權益之情事。
- 醫療機構於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使用其調製之正子藥品前,應確認是否符合前項規定情形,並將相關佐證文件、資料,依前條規定保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