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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殺菌作業之管理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種產品及每一罐型規定之殺菌條件及排氣方法,應張貼於殺菌設備附近明顯易見或置於殺菌釜操作人員容易取閱之處。 二、盛裝罐頭之殺菌籃框或殺菌台車,應用加熱後變色之標示紙、變色油墨或其他有效方法予以明顯標示,以識別該批罐頭是否已經殺菌。 三、計時之時鐘應準確、精密,且易觀察,不得使用手錶或袋錶。 四、殺菌操作人員應隨時填報殺菌工作報告,並每日在自動溫度記錄儀紙上簽名,此兩種記錄應互相對照。 五、殺菌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品名、記號 (罐蓋符號) 、釜號、罐型、數量、初溫、排氣時間及終了溫度、殺菌時間及溫度、殺菌時之壓力、冷卻水殘餘氯及冷卻後產品之溫度。 六、殺菌工作報告、自動溫度記錄儀紙及捲封記錄,在製造後一星期內,應由品管主管或工廠衛生管理人員對簽名。 七、殺菌及封罐有關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八、殺菌、排氣或重要因素未妥善控制造成之偏差,於殺菌中發現者,應延長其殺菌時間;在殺菌完後即時發現者,必須全部重新殺菌;在殺菌完後一段時間發現者,除經過檢查確無危害公共健康之微生物存在,並經廠長核可後始得出貨外,必須丟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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