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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適用範圍,包括製造、調配、加工低酸性酒類飲料或水活性高於零點八五之低酸性罐頭等食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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