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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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