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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一、原材料來源資訊: (一)原材料供應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原材料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原材料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六)收貨日期。 (七)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產品資訊: (一)產品製造廠商。 (二)產品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三)產品名稱。 (四)主副原料。 (五)食品添加物。 (六)包裝容器。 (七)儲運條件。 (八)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九)有效日期及製造日期。 三、標記識別:包含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四、產品流向資訊: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三)產品名稱。 (四)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五)批號。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交貨日期。 (八)回收、銷貨退回與不良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原因及其處理措施;回收、銷貨退回產品之返貨者,其名稱及地址。 五、庫存原材料及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 六、報廢(含逾有效日期)原材料與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 七、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錄。
  2.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
  3.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4.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製造廠商與第二目國內負責廠商,若為相同者可擇一記錄
  5. 第一項第四款第八目及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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