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包裝業務時,應符合第四條規定。其原料進行組合後未改變原包裝型態者,則應符合前條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