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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追溯追蹤系統紀錄,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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