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醫師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 二、法醫師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 三、醫師以外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醫師或地方主管機關。 四、依前三款報告地方主管機關者,應填寫法定及新興傳染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鍵入報告資料。 五、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報告,應即將報告及疫情調查資料以電腦處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六、醫療機構應設置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協助醫師報告。醫師於報告地方主管機關時,應知會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或該專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