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 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 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 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 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 五、提升診療資訊完整性及醫療服務品質。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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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 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 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 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 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 五、提升診療資訊完整性及醫療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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