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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為辦理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事項,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稱本會議),並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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