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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學或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在學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2.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任、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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