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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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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室之入口,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本場所除吸菸室外,禁止吸菸。 二、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與戒菸相關資訊。 三、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禁止進入。 四、
第八條
所定檢查合格之證明。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標示之文字,其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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